昆山市积分落户分数:600分
昆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加分材料说明 | |||||
类别 | 项目 | 积分类别 | 提供材料 | 分值 | 备注 |
基础分 | 文化程度 | 大专(高职) | 毕业证书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之后获得的学历)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1年之前获得的学历)。 | 30 |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
大学本科 | 60 | ||||
硕士研究生 | 100 | ||||
博士研究生 | 200 | ||||
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 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 |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10 | 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 |
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 | 2.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20 | 执业资格证书除外,例如教师证、律师证等 | ||
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 | 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含有申请人持有境外职业资格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相关信息的发文 | 30 | |||
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 | 注:以上3类材料任意提供一类 | 60 | |||
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 | 100 | ||||
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 | 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 | 1.初级职称:初定类–职称证书、初定表;评审类–职称证书、评审表;考试类–职称证书、备案表。 | 20 | ||
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 | 2.中级职称:初定类–职称证书、初定表;评审类–职称证书、评审表、批文;考试类–职称证书、备案表。 | 60 | |||
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 | 3. 高级职称:评审类–职称证书、评审表、批文;考试类–职称证书、备案表。 | 100 | |||
兵役情况 | 军队退役人员 | 退出现役证件 | 30 | 退出现役士官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 |
对口扶贫 | 苏州市对口扶贫地区户籍人员 | 身份证 | 10 | 贵州铜仁籍 | |
参加社会保障情况 | 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 | 身份证 | 不限 | ||
在南京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南京市的加分仅限积分落户) | 南京参保记录清单 | 南京市参保记录打印(盖章或电子章) | |||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 | 身份证 | 限50 | |||
房产情况 | 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拥有住宅类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5 m2的为50分 | 房产证或不动产证 | 限100 | 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算 | |
75 m2以上的每增加10 m2加5分 | |||||
居住年限 | 在苏州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 | 身份证 | 不限 | 居住年限以2011年4月1日以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 | |
申请在苏州市积分落户的,在南京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 | |||||
附 加 | 发明创造 |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以累计计分 | 发明专利证书 | 不限 | 证书上若有多人姓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个(即第一发明人) |
分 | 申请积分管理近一年内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 |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 限60 | ||
表彰奖励 | 获得县级市(区)党委、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 | 1.符合要求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 2.非苏州本地颁发的表彰、奖励,需同时提供当时在苏工作、生活的证明材料 | 限30 | 同一件事情选择最高奖项加分一次 | |
(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 | 获得市委、市政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 | 限60 | |||
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务院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 | 限120 | ||||
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60分 | 限180 | ||||
获得全运会前8名、全国锦标赛前3名的,加100分 | 符合要求的各级体育比赛获奖证书原件(具有比赛名称、时间,参赛项目以及名次) | 限100 | 以上加分,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成绩的得分累计总分不超过100分。 | ||
获得全国锦标赛4-8名、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前3名的,每次加40分 | |||||
获得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4-8名、江苏省锦标赛前3名的,每次加30分 | |||||
获得江苏省锦标赛4-8名、苏州市市运会前3名的,每次加20分 | |||||
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 见义勇为证书及相关证明 | 不限 | |||
社会贡献 | 在苏州市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当年度服务时间满2小时 | 身份证 | 5 | 以最高分计分 参考查询网站:苏州志愿者智慧云服务平台http://www.szzyz.org/szvcp/goIndex.do | |
(近五年内) | 在苏州市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满24小时 | 10 | |||
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小时) | 20 | ||||
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300小时) | 30 | ||||
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小时) | 50 | ||||
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0小时) | 70 | ||||
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500小时) | 100 | ||||
个人在苏州市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 | 财政捐赠票据 | 限30 | 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使用财政捐赠票据的基金会、红十字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 | ||
在苏州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5分 | 身份证 | 限50 | 互助献血不计分 | ||
每捐献机采血小板0.5个治疗量加5分 | |||||
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 | 1.身份证 2.采样、成功捐献荣誉证书 | 5 | 参考查询网址:苏州市红十字会http://www.szredcross.suzhou.gov.cn/ | ||
在苏州市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 | 100 | ||||
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者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 | 1.直系亲属遗体(或器官、角膜)捐献荣誉证书 2.申请人与捐献者家庭关系证明 | 80 | |||
在苏州市从事环境卫生等特殊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的 | 1.申请人与环卫作业服务单位签订的近一年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如实行市场化招投标的区域,环卫作业服务单位需为本年度中标作业单位。 | 100 | 从事环境卫生岗位人员指由公共财政划拨支付类的,从事公共区域范围服务的环卫作业人员,包括各类清扫保洁人员、生活垃圾(粪便)收集、中转、清运人员、公厕保洁员、巡检员、环卫机械作业车辆驾驶员、车辆检修员、垃圾(粪便)终端处置作业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管理员(从事一线环卫工作)等。 | ||
2.近一年及以上环卫作业服务单位为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或记录(需社保部门盖章)。 | |||||
3.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出具的近一年及以上从事具体工种及工作岗位的证明(需作业单位盖章)。 | |||||
在苏州市从事消防等特殊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的 | 1、属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消防员接收协议书。 | 从事消防特殊艰苦行业人员,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 |||
2、属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提供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近一年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 |||||
在苏州市从事护理等特殊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的 | 1.《护士执业证书》,申请人需注册在苏州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或内设有医务室的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一年及以上,苏州大市内不同机构注册时间可累积。 | 护理人员(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护士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 |||
2.近一年及以上注册机构为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或记录(需社保部门盖章)。 | |||||
3.注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及以上从事护理工作岗位的证明(需注册机构盖章)。 | |||||
1.2018年前获得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证书,2018年以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的养老护理员证书;社会工作者证书;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近一年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3.近一年及以上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或记录(需社保部门盖章);4.工作单位出具的近一年及以上从事具体工种及工作岗位的证明(需工作单位盖章) | 护理人员(养老)是指取得养老护理员证书或社会工作者证书,在养老服务机构(含居家、社区、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一线工作的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内设有医务室的养老服务机构护士(由卫健部门负责审核)。 | ||||
在苏州市从事殡仪服务等特殊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的 | 人社部门提供的事业、公益性岗位的入职通知或与相关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签定合同人员在岗工作需满1年) | 殡仪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包括殡仪馆、公墓、骨灰堂、集中守灵中心)。 | |||
在苏州市从事保安等特殊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的 | 1.申请人的《保安员证》。 | 保安指保安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保安员,且具备《保安员证》(保安员证件从江苏省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真伪)。 | |||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近一年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 | |||||
3.近一年及以上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或记录。 | |||||
在苏州市从事公交驾驶等特殊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的 |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近一年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 | 公交驾驶员指与经营许可范围为“公交客运”的公交企业签署有正式劳动关系合同,从事一线运营的大客驾驶员。 | |||
2.近一年及以上用人单位为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或记录(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 | |||||
3.用人单位出具的近一年及以上从事一线营运大客驾驶的证明(需公交企业盖章)。 | |||||
在苏州市从事民办教育等特殊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的 | 1.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 民办教师特指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实施区域内具有教师资格证,且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职)、高等教育等全日制民办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 |||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近一年及以上有效的劳动合同。 | |||||
3.近一年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或记录。 | |||||
投资纳税 | 在苏州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20分 | 营业执照 | 限60 | ||
在苏州市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加30分 | |||||
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个人近三年实际净入库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元加5分 | 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证明 | 限100 | 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税务局柜台,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证明(2019年以后的记录请单独打印)。 | ||
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近三年实际净入库税款(包括附加费)每满1万元加5分 | 1、营业执照副本 2、身份证原件3、税务机关出具的市区范围内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含“三证合一”纳税人) 4、合伙企业纳税的需要工商局出具的占资份额 | 税务局办理(注意:有限责任公司不加分) | |||
在苏州市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近三年(连续12个月以上为一年)房租合同和全年发票的,每年度加5分 | 1、身份证原件 2、租房合同原件(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地址、租用时间需要与相关税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 3、租房发票对应税单原件 4、房租发票的发票联原件 | 限30 | 税务局办理 | ||
按年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5分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相关办理地点可在门户网站办事指南中查看http://www.jfgl.suzhou.gov.cn/ | |||
公共卫生 | 0~6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册) | 1.儿童母亲身份证原件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原件3.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册) | 10 | 有多个子女的按照最高分计算分值 | |
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 | 10 | ||||
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 | 1、儿童预防接种证2、《苏州市流动人口学龄前随迁子女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 | 10 | 家庭户内有多个不满7周岁随迁子女的,按照评价表评分最低的一份为该家庭户计算分值。评价表可在微信公众号“苏州预防接种”平台查询。 | ||
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 | 10 | ||||
在苏州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身份证 | 10 | 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