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办法》(2025版)
(2025年2月15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切实做好新市民子女入学工作,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各区镇和有关部门开展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各区镇设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窗口,负责积分入学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各积分项目对应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积分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积分入学是根据新市民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可供学位数,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新市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相关信息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www.ks.gov.cn)公布。
第五条 昆山市荣誉市民“琼花奖”、昆山之友“并蒂莲奖”获得者由市商务局审核;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由市人武部审核;在昆山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由市科技局审核;在昆山工作或居住的港澳台侨人员分别由市委统战部(市侨办)、市台办审核;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市委人才办审核;紧缺产业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由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市人社局审核;企业紧缺型人才由各区镇审核。相关部门应制定认定标准、审查佐证材料,汇总后交积分办。积分办核准后录取,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监护人所提供的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子女入读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时,持有本市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住宅类商品房网签合同及全款增值税发票,下同);
2.申请时,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6个月及以上;
3.申请时,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12个月以内累计缴费满6个月。
第三章 积分项目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先进典型、遵纪守法等五项指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只能选择满足积分条件的夫妻一方计分,不交错或重复计分。
先进典型、遵纪守法指标采用加分方法。
关于房产年限积分、学区认定及截止时间:
4月30日前已取得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昆山市积分入学计分标准及分值表》计分。
4月30日前尚未取得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如在5月31日之前取得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纳入积分,共40分。5月31日至6月6日,各区镇积分入学窗口受理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积分登记及学区变更。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4月10日前公布当年度准入学校名单并开放学区查询。
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请,申请日期为当年度4月10日至4月30日17时。参加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登录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点击“招生入学填报系统”窗口,按《招生入学填报手册(新市民)》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校以及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录入相关附件。每个新市民子女只能申请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请截止日4月30日为止。
第九条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后,4月10日至4月30日17时将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提交至所在地区镇积分入学窗口。窗口初步审核后,退还原件,复印件与“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起存档,实行一人一档。
窗口初步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有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不提供居住证);
3.户 口簿及家庭关系材料(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4.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提供的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租住房屋同样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提供无房证明,有规范的合同,并且房东持身份证和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或依法委托他人到现场确认);
5.先进典型(见义勇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专业技术职称审批材料及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7.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审核评分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公安部门和法院负责核实遵纪守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级和在昆山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其中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核实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信息;公安部门、总工会、文明办负责核实先进典型信息;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文化程度信息。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进行审核评分,并在5月31日前完成审核评分工作。
第十三条 6月1日至6月14日17时为申请人查分阶段。在此期间,申请人可登录招生入学填报系统查分,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提交申请的积分入学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窗口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 入学管理
第十四条 7月12日前公布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7月19日前公布各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及各学校二次填报志愿可供学位数。
第十五条 新市民子女根据各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达到区镇准入线,但因所申请学校学位有限不能就读该学校的,家长须于7月20日至22日登录招生系统,根据区镇公布的二次填报志愿可供学位数第二次填报志愿,由系统根据家长志愿自动录取,区镇不作统筹协调。各区镇根据辖区内准入公办学校可供学位数、申请人积分排名和第二次填报志愿情况,公布各学段积分入学名单。在公布积分入学名单时,如遇积分相同但受学位限制而不能同时进入准入名单的,首先比较申请人参保年限得分高低,高者优先进入;再相同,则依次比较申请人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得分高低,高者优先进入。
第十六条 各区镇积分入学窗口于7月底前将积分入学学生的纸质资料分发到各公办准入学校。
第十七条 取得积分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凭有关材料原件在准入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入学手续时,各准入学校需要核实和受理以下必备证明材料原件:
1.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有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不提供居住证);
3.户 口簿及家庭关系材料(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4.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5.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各界及新市民对有关部门、区镇积分入学窗口或学校执行积分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市教育局以及市、区镇监察部门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予以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监察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职能部门积分入学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同时废止《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昆政规〔2017〕1号)。本办法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昆山市教育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