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2021年民办学校摇号录取时间:7月5日

摘要:昆山市民办学校摇号录取时间:第一阶段:7月5日左右。第二阶段:8月15日前。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1 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精神,在 2020 年平稳实施招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继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类管理,统筹协调。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1 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精神,凡采用电脑随机录取的学校,其招生工作按照教育局要求统一实施。其它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各区镇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

2.公民同招,公平公正。全面实行公办和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纳入教育局统一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严格公民同招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3.免试入学,均衡分班。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建立健全生源均衡分班制度,实行阳光分班、均衡分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快慢班、特长班、重点班。

三、招生对象

1.小学入学对象:

年满6周岁(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下同)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确认。

2.初中入学对象:

具有当年度小学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年满16周岁(200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四、报名录取

1.公布招生简章

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及公告于规定时间内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经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收费标准、培养目标、“四个承诺”(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2.报名要求

报名日期为2021年3月20日~4月19日。

报名办法详见《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入学报名工作的通知》(昆教〔2021〕29号)。

3.录取程序

录取工作采用“遵循志愿、网上录取”的办法。录取工作分两个阶段依次进行。一经某一阶段录取,学生信息自动转到被录取的学校,将不会出现在以后的学校录取名单中。被第一阶段民办学校录取后,户籍生放弃录取资格的,则统筹安排,不确保回原学区所在公办学校就读;新市民子女放弃录取资格的,则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4.录取办法

第一阶段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

一贯制学校直升需求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在保证直升需求后,如有剩余学位且少于报名人数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

第二阶段民办学校以吸纳积分学生为主,不采用电脑随机录取。录取时优先录取有积分的学生,仍有空余学位的,可录取没有积分的学生。

5.录取时间

第一阶段民办学校:7月5日左右。

第二阶段民办学校:8月15日前。

五、招生要求

1.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小学不得超过55人/班,初中原则上不超过50人/班。

初中招收的初一学生,初一入学时即在本校注册且在本校连续就读三年的,在中考时有资格参加四星级高中分配名额的录取。

对于未按计划招生的初中,在中考计算该届学生的分配名额时,以入学当年教育局批准的招生人数为该校的基数且以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计算;未满招生计划数的学校,以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计算。

2.切实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录取阶段进行招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种名义举办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3.加大违规招生督查处罚力度。招生期间,教育局将组织相关科室对招生过程进行明查暗访和随机督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是在全市教育系统中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10%~15%的招生计划数或核减当年度招生年级高中分配生指标的50%;三是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和奖补资金;四是延长调价收费周期;五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学校举办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六是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本意见由昆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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