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学校,是指本市公办小学、初中,以及由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小学、初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新市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先进典型、遵纪守法等五项指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只能选择满足积分条件的夫妻一方计分,不交错或重复计分。
随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稳步推进,个人信用情况将逐步纳入积分内容。
第六条 新市民积分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积分办组织协调,各区镇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公布准入学校。各区镇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当年度新市民子女准入学校,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在中国昆山网(www.ks.gov.cn)上公布。
(二)提出入学申请。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的新市民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中国昆山网,点击“昆山市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窗口,按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校以及学生、家长相关信息。每个新市民子女只能申报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限。
(三)核实申报信息。各相关部门于当年度规定时限前完成申报信息核实及计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和遵纪守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级和在昆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其中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及其子女住宅房产权证登记信息;公安部门、总工会、文明办负责核实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文化程度。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
(四)公布可供学位。各区镇会同教育部门预测当年度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在中国昆山网上公布。
(五)公布积分排名。各区镇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积分办认定后,在中国昆山网上公布。
(六)公布准入名单。各区镇根据辖区内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申请人积分排名和第二次填报志愿情况,确定当年度各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名单,并统一在中国昆山网上公布。
(七)安排相应学位。各区镇在全市小学、初中统一报名之前,向符合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子女发放相应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卡。
(八)办理入学手续。取得积分入学准入卡的申请人,凭准入卡及户口簿、住宅房屋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原件到准入学校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昆山市荣誉市民“琼花奖”、昆山之友“并蒂莲奖”获得者,驻昆部队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在昆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港澳台侨人员,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产业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积分入学管理,其子女由相关部门及区镇按相关规定认定后,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昆政规〔2015〕7号《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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